蚌埠市新型建材行业协会章程(第四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蚌埠市新型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Bengbu Innov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 缩写:BIBM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及省内外新型建材(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及与上述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制造、设计、应用、施工等有关单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建材生产、推广应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协调行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学习培训等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技术、质量、管理及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行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协会地点:蚌埠市兴中路436号 邮政编码233000
活动地域:蚌埠市辖区范围内。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八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条: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二条:本单位中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保治理、清洁生产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及会员企业诉求,提出行业合理规划、健康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和实施行业政策及规划,完善行业管理。
(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利益,引导协调行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开展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诊断和技术服务;为企业办理资质认定及有关优惠政策落实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相关的学习考察;组织开展技术研讨交流,产品及科研成果推广和产品展示等活动;设立协会网站、开展资料会刊发行等宣传工作;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社团组织协作联系。
(六)为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经济合作中,沟通供需方面发挥平台和纽带作用。
(七)兴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及加快新型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的实体。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产品推广、行业评比、业务培训、规范市场及维护行业权益。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会员范围:凡依法从事新型建材产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应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有关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现职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会员;其离退休人员未受企业会员委托,也不能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新型建材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1/2多数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人授会员牌匾。
第十八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和协会网站免费宣传及获取相关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有不遵守本章程,本协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匾。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选举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届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但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聘任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犯罪。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届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届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届协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及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行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捐赠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实行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已经2024年12月3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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